实施《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注意事项
一、执行公开告知义务
维修企业应当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提供《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以供查阅。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汽车维修收费的电子查询装置。
二、维修企业在按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单一总成送修结算时,应剔除总成修理中的拆装工时;在检修中发现需要更换总成,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若送修方事先提出直接更换总成,结算时按规定的更换总成工时计费。
3、汽车维护:为维持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汽车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执行。汽车维护的结算工时定额中不含附加作业项目工时。维护和小修重复的作业,不得重复收费。
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办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定额》中核定的小修工时已包括了该项目的拆、装及连锁发生工时。带“*”号的按“*”号要求执行。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二项以上小修,重复部份不得重复计算工时,可在工时定额高的一项基础上另加其余项目工时定额的25%结算,累计不得突破该总成修理定额的75%。
5、各类货车改装的厢型车维修,其整车大修按该车型整车大修结算工时定额增加15%为最高结算工时定额;其维护工时定额按该车型维护结算工时定额增加10%结算。
6、各类汽车维护、小修结合总成大修和整车填密喷漆的,其总的结算工时定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车型整车大修结算工时定额的75%。
7、具有汽车修理资质维修企业方可承接在用车改装业务,在用车改装项目的结算工时定额,由承、托双方协议决定。
8、《定额》中未列车型的工时定额,如排量4.0L以上的轿车、其他乘用车、特种车、超重型载货车(15吨以上)等,可以参照相近车型的工时定额执行。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汽车维修合同》。
9、《定额》中的术语解释
(1)检查 — 用人工和仪器寻找故障原因。如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理,则按该修理项目的工时定额结算,检查工时不再计费。如找出故障原因,托修方不要求修理,则检查工时可按定额单独收费。
(2)解体 — 需将汽车总成分解才能修理的作业。
(3)更换 — 总成或零部件的更新、调换。
(4)拆装 — 因修理工艺需要,原车总成的拆卸和安装。
(5)检修 — 检查和修理同时进行的作业。
(6)检测 — 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用仪器(设备)采集有关数据(图象)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的作业。
(7)调整 — 在不卸或仅卸下个别小零件的条件下,用改变汽车零部件配合间隙、相对位置或电子信号参数的方法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
三、维修结算
机动车维修收费计算公式:
发票合计金额=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
1、工时费
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2、材料费
汽车维修材料费是指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材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费用。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辅助材料目录见附表)。
(1)维修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零配件价格和材料进销差率按规定告之客户。
(2)旧件修复配件,是指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使用修复配件,先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才能使用,其价格应与托修方协商,并征得托修方同意。另外,结算时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
(3)自制配件,汽车维修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制配件。使用自制配件,事先应征得托修方同意,自制配件收费也应与托修方协商,可按市场价格或实际制造成本计算。另外,结算时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
3、外加工费:
外加工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如维修中喷镀、电镀、热处理、塑料件、车装生活电器(如音响、电视机、冰箱)以及特殊加工工艺等,费用按外加工单位发票金额为准。凡属于规定的维修项目以内的,一律不得以外加工形式重复收费。
四、《定额》的修改与补充
由于汽车技术和汽车维修设备的日新月异,使得汽车维修项目和工时定额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修改和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