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bo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1]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
索 取 号 AH1300000-2009-032 产生日期 2009-03-11

沪交货〔2009〕90号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辆管理,规范教练车辆统一标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统一标识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练车统一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教练车统一标识包括车身标识和经营标识。车身标识的内容有:车身色带标识、培训机构简称、教练场简称、培训机构考试代码、运管机构投诉电话,具体规格、设置位置及字体颜色详见附件一。经营标识的内容有:行业简称、教练车图标、经营年度、使用说明、车辆单位、车牌号、监制单位、顺序号等,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二。
  二、教练车统一标识的核发和维护
  教练车的车身标识由驾培机构委托由驾培行业协会指定的专业机构设置。
  教练车的经营标识由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统一制作,在受理驾培机构教练车经营许可申请时,与教练车《道路运输证》一并核发。经营标识每年换发一次,换发时间与教练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同步,换发时间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公告。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车车身标识的日常维护保养,对缺损、脱落、损坏及严重褪色的要及时修补、更换。经营标识因意外破损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三、日常管理及原有标识的调整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教练车统一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经营标识的核发、换发工作。市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教练车统一标识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把规范教练车统一标识工作纳入行业监管和企业诚信考核内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教练车的标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原有教练车的标识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6月30日之前分期分批完成调整。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附:教练车车身标识样式、经营标识样式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教练车统一标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