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6]   来源: 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H1300000-2008-005 产生日期 2008-11-26

根据《关于印发<本市“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分工等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30号)的原则,为便于操作,细化流程,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沪建交联2007830号文附件所列的“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

二、项目审批

(一)枢纽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法人尚未明确的项目由对应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

(二)享受市腾地补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三)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大市政配套项目,以及不享受市腾地补贴的综合开发带建项目,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予以报批,报批前须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意见。

三、项目计划和统计

(一)享受市腾地补贴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负责提出,并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核下达。

(二)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案。

(三)大市政配套项目,以及不享受市腾地补贴的综合开发带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负责提出,并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案。

(四)枢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由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腾地面积是指项目批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扣除原枢纽项目用地、轨道交通项目用地和项目带征地面积后的新增用地面积。其中带征地性质为绿化和市政道路,且工程所在区同步立项建设的可计入腾地面积;分期实施的,按当期实施新增项目用地面积计算。

(二)项目法人在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房地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测算项目当期新增用地的补贴资金,并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核。

(三)补贴资金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拨付40%,取得动迁许可证后拨付40%,完成动拆迁工作并交付土地时拨付剩余部分。

(四)补贴资金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前期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见附表),由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初审,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审核,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核定。

(五)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向区(县)财政部门拨付。

(六)市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它

(一)枢纽内长途客运站用地面积前期征地动迁费不予补贴,特殊情况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议。

(二)报经市政府同意享受腾地补贴的其它综合客运交通枢纽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前期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1227671070391 “十一五”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前期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