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海旺船务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5-06]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
上海海旺船务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索 取 号 AH1300000-2009-087 产生日期 2009-05-06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
上海海旺船务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上海海旺船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增运力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同意(交水批〔2009〕254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旺船务有限公司在国内新建油船1艘,700载重吨,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原交通部《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9号公告)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本批件有效期1年。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自动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的1年内,不予批准新增油船运力。
    请持本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二OO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