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含洋山港区)从事港口经营,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其中从事港口理货经营的港口经营人除外)。
二、受理部门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负责受理上海外港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受理市管内河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洋山港区办公室负责受理洋山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期限
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0年3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
四、核发要求
在核发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在“申请说明”栏填写“换证”),并按《规定》和《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将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有关港口经营活动。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原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