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5]  
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D5102003-2004-002 产生日期 2006-08-25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

(沪用客[1995]880号,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实施。针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现状,为进一步稳定驾驶员队伍,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

劳动法是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全体经营者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合同的制订与管理。

各单位应改变目前全员劳动合同与车辆承包租赁合同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分开制订。同时全员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车辆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经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见证后方可实施。

三、全员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全员劳动合同必须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与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经营者要按规定做好驾驶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驾驶员的福利待遇,以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稳定驾驶员的队伍。

四、车辆承包租赁合同基本要求。

经营者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周期性的滚动测算,充分考虑企业与职工间合理承担的各种经营风险。各车型的月承包租赁基数定额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合理的投资回收周期和全行业的平均水平予以制订,明确驾驶员在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承包租赁基数定额后应取得的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和企业的自身条件许可,制订驾驶员超承包租赁基数定额的营业收入再分配比例和制约驾驶员严重超时的措施。

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营运状况,以夏利和桑塔纳车为代表车型,提出规定如下:

1、一九九五年每小时营业收入指导标准:夏利车为:27元/时左右;桑塔纳车为:35元/时左右。各单位的月车辆承包租赁基数定额,参考此指导标准制订。今后,市运输管理处将根据测定,定期公布各车型每小时营业收入指导标准,以利规范和指导企业车辆承包租赁合同的制订。

2、驾驶员在完成基数定额后,应取得不少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3、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养路费、客运管理费等各项税费,应由企业缴纳。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个人出资的部分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由企业代收代缴。

5、各单位可向驾驶员预提500800元/月的车辆维修保养费.对所属车辆必须实行强制保养和维修,以保证车况车貌的完好。

6、驾驶员承包租赁车辆的风险保证金应控制在10000元/人以下为宜,在时间上可采取分段或一次收缴。驾驶员需调动单位,在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前提下,企业不得无故扣留。

7、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驾驶员正常病休假、非责事故搁车的承包金交纳工作,正常病休假及非责事故搁车者,应减免承包租金,并按规定发放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对职工的关心照顾。

8、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为保障客运市场的服务供应,驾驶员超承包租赁基数定额的营业收入,可由各单位与驾驶员在签订车辆承包租赁合同时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决定。

五、承包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管理可采取以下方法制订,各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1、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驾驶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定期安排驾驶员的休息休假。驾驶员的休息时间,个人收入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可充分利用此段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后的再次培训、教育,也可视条件组织职工疗休养,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承包租赁合同制订分成二个部分,一是车辆承包租赁合同,按规定的各车型小时营业收入标准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制订,将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此合同中予以充分体现,并对成本支出项目进行综合计算,与驾驶员进行合理分摊;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可拟订超承包租赁基数定额营业收入再分配的补充协议,并明确制约严重超时的措施。

3、根据各车型每小时营业收入标准,综合计算企业的成本支出和收益制订每小时的承包租赁上交金额,与驾驶员签订按小时计算的承包租赁合同,但每日租车时间应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制订严重超时的处罚办法。

六、各单位应合理调整管理人员的岗位配置和作息时间,切实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和对计价器内存营运资料的检查、统计、考核,以利加强管理和有效控制驾驶员严重超时劳动。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保障体系,尤其是新建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沟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思想,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各单位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把稳定职工队伍放在首位,力求调节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教育职工热爱本职,克服拚体力、拚设备的短期行为,切实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以保障本市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为保持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国内的领先地位、创出一流服务质量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