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10-15]  
信息名称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索 取 号 AD5102002-2005-001 产生日期 2004-10-15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略......)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经培训考试合格;

4)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