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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3-12-15]  
信息名称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索 取 号 AD5102003-2004-012 产生日期 2003-12-15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包括全市性和区域性营运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客运服务企业)。

    第三条(资质证书)

    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核发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应当将有关文件、材料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后,经市交通局审批同意发给许可凭证。凭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发给资质证书。

    第四条(等级管理)

    本市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实行等级管理。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及《上海市区域性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全市性客运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域性客运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资质复审)

    经营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客运服务企业资质复审按《资质标准》进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第六条(资质复审标准)

市交通局根据资质复审的要求,可每年修订资质复审标准,并提前90天将资质复审标准向企业公布。

    凡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基本条件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只能申请次一级资质审查。

    按三级资质标准评分为90分以上(90)的客运服务企业但客运车辆在20辆以上(20),50辆以下的,其余基本条件符合二级资质的可以评审为二级资质。

    第七条(分类审查)

    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实行分类审查。

    客运服务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日常管理中评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予以免审;日常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下的,予以重点审查。

    第八条(资质复审程序)

    客运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将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后,由市交通局进行审批,并于12月末前作出审查决定。

    对于获得省、部级生产经营优胜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加分。

    第九条(提交的文件)

    申请资质复审的客运服务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资质申报表;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业务、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以及质检、安全、统计管理干部证件的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资质证书的制定)

    资质证书由市交通局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的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的补领)

    客运服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指定的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分立合并企业的资质审查)

    客运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后,由市交通局注销其登记原资质证书作废。分立、合并后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交通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客运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可以进行缓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按规定上报经营资质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资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基本条件的;

() 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审查累计不满80分的;

() 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客运服务企业在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法处以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15天以下。

被处暂停营业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在暂停营业期满后仍达不到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由市交通局依法取消企业部分或全部车辆的营运资格。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修订后的本规定自20031215日起施行。

 

标准说明:

    一、车容车况

    ()小客车在车顶前端正中位置装置完好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的顶灯;

    ()大、中客车车身两侧标设经营者的全称,单字尺寸大于100平方厘米;

    ()在前档风玻璃右上方张贴营运证副本,两侧车窗玻璃张贴运价表,防劫车设施后档板上张贴“乘客须知”;

    ()广告须张贴或喷刷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中、小客车在车厢前方利于乘客监督的位置装置合格的计价器,并经整车检定合格;

    ()仪表板上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车身和车窗玻璃清洁,车厢、行李厢无污迹、无积尘、无积水、无异味,座垫套定期更换、清洁无破损,地毯、橡皮踏脚干燥无积垢,轮胎、钢圈无积泥(行李箱可放置备胎、随车修理工具、清洁车辆工具、暖水瓶);

    ()车辆密封良好不漏水,车窗玻璃完好,座椅、靠背及头枕装置固定,扶手齐全、牢靠;

    ()车辆保险杠无损坏、车灯完好、车辆饰条平整完好,镀镍部位光亮,外蒙皮破损面积分别限于:小型车200平方厘米以下,中型车500平方厘米以下,大型车1000平方厘米以下;

    (十一)驾驶员座位背后、右侧部位装置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

    (十二)车辆空调制冷应符合:

    发动机排量1600cc以上的车辆送风量为240立方米/小时以上,动态高低压差为12公斤以上,送风温度与回风温度之差为10-6摄氏度,回风温度与环境之差须在6摄氏度以上;

    发动机排量1600cc以下的车辆送风量为160立方米/小时以上,高低压差为10公斤以上,送风温度与回风温度之差为10-6摄氏度,回风温度与环境之差须在6摄氏度以上;

    (十三)音响设备完好。

    二、营运管理制度

    ()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及时处理各种服务质量事务,执行上级或有关部门的指令(经营者不得安排65周岁以上人员值班);

    ()营业车辆进出场制度:

    营业车辆进出场每周不少于二次,须检查车费发票、计价器操作使用、证件、标志、车容车况等情况;

    ()接待来信、来访、投诉制度:

    建立信访工作台帐,接待、处理乘客及上级转处的投诉,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失物查询、保管制度:

    乘客的失物,应进行登记、保管,及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汇报并设法通知失主;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票务管理制度:

    做好发票回收登记工作;

    ()职工奖惩制度:

    按有关规定对先进的职工进行表扬、奖励,对违法的职工给予批评、处罚;

    ()行车安全制度:

    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学习制度:

    每月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