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8-25]  
信息名称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
索 取 号 AD5101003-2004-004 产生日期 2006-08-25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

(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是指在车辆上设置的专为乘客提供便利、安全、快捷、舒适乘用的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区域内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安全有效、舒适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服务设施基本要求)

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车厢内规定位置设有老、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

(二)车厢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车顶拉手杆离通道地板高度为1.75±0.05m;车门扶手柱上有1.2m以下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三)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车身长≥8m的车辆应当设置前后两扇车门;因过江轮渡、高速公路行驶等特殊需要选用单车门车辆的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核准;

(四)车窗玻璃完好,移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摇窗升降器灵活有效,摇手柄齐全;空调车夏令季节(61930)应当装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颜色调和,拆装方便,定期更换;侧窗玻璃不得粘贴深色遮阳膜;非空调车不得设置密封侧窗;

(五)车门之间的通道平整;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

(六)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七)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不漏水,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有效;

(八)车厢地板无破损,地板盖完整就位;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

(九)车辆应当在车厢中部左侧侧窗上方的装饰框内张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和票价表;《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尺寸各为520*220mm,票价表尺寸为298*220mm

第六条(电脑报站器)

市区线路车辆应当设置电脑报站器,电脑报站器应当具有时段音量控制功能;车辆不得设置车外扬声器。车辆车内扬声器应当分别安置在乘客门、乘客区顶侧均布四只。推广应用与电脑报站器联动的站名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无人售票、空调车辆服务设施要求)

无人售票线路车辆、装有空调设施车辆除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车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上海市空调公交车辆客运管理规定》中对车辆设施的要求。

第八条(双层车服务设施要求)

双层车服务设施除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高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车厢下层内高(后轴前)不小于1.80m,上层内高不小于1.70m

(二)在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

(三)在乘客头部易碰触的部位安装防护设施;

(四)在车厢内张贴“上层车厢不准站立”的标识。

第九条(车辆路别牌)

车辆应当设置与行驶路线相一致的路别牌;路别牌分为前路别牌、后路别牌和侧路别牌;路别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侧路别牌还应当标明线路的起讫站名并用双向箭头连接;路别牌应当设有照明装置,确保夜间显示清晰。

前、后路别牌应当顶置;双层车前后路别牌设置在下层车厢前后挡风窗玻璃的上方;

车身长≥8m的车辆的侧路别牌应当设置在规定车门旁的侧窗玻璃上档或者下档的固定窗玻璃框内;轻型客车侧路别牌应当设置在车身侧壁规定的位置上。

车辆必须采用黑底萤黄色字体、白天反光显示、夜间发光显示材质制作的路别牌。

车辆路别牌设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长≥8m的车辆,前、后、侧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1000*240mm

(二)轻型车辆前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1000*220mm,侧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600*220mm

遇线路调整更换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更换路别牌,不得采用临时路别牌替代。

第十条(车辆标识)

车辆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两侧前轮附近的车身处喷饰线路经营者名称,后围喷设监督电话;

(二)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喷设经市运输管理处确认的色标和有关服务标识。

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标识、路别牌、监督电话等的显示。

第十一条(灭火机)

车辆车厢内应当放置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灭火机,且装置稳固。车身长≥8m的车辆配置容量为2kg的灭火机两只;轻型车辆及电车配置容量为2kg的灭火机一只。

第十二条(检查与维护)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和整洁,发现缺损、变形、污秽、图形符号脱落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更换。

共用站点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服务标志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稽查和处罚)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