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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冷藏保鲜”运输车辆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5]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沪运管货〔2009〕257号  
  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
  各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
  为规范道路冷藏运输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迎接2010年世博会的召开,依据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结合2009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工作,现对“冷藏保鲜”车辆换发《道路运输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具有“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车辆,属2002年以前办理车辆行驶证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或车辆照片,一般给予D级冷藏保鲜经营范围。
  二、凡具有“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车辆,属2002年以后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型号中有“LC”字样的,一般给予D级冷藏保鲜经营范围; 车辆型号中没有“LC”字样的,原则上将取消“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特殊情况应提出申请和承诺,并提供相关制冷机、车辆容积等材料和车辆照片,由原出厂单位通过制冷能力检测,经审核后予以核发相应等级的经营范围。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车辆型号中没有“LC”字样的,不予核准“冷藏保鲜”经营范围。
  四、凡是核发D级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车辆,企业需要申请E、F级的,经原出厂单位通过制冷能力检测,凭有效的检测报告,经审核后予以核发相应等级的经营范围。
  五、所有核发“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车辆,同时核发相应的营运标志,张贴在车辆两侧的车门上,标志的有效期到2010年11月底。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