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项目名称: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表》或《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货(客)运量的需求、新增运力的船舶技术规范、经济效益分析、新增客船航线、停靠站点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6、主要管理人员(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身份证、简历、从业资格证书、聘期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筹建可提供《意向协议》)
7、申请企业和主要股东的资历、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业必须提供《验资报告》)
8、注册地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 9、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10、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11、经营内支线及客运航线,需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12、购买国内有经营资质船舶的,还须提供《船舶营运证注销证》原件

1、筹建水路运输企业需提交:1、2、3(或4)、5、6、7、8、10(投资股东之一的DOC)
水路运输企业开业需提交:1、4、5、6、7、8、9、10(投资股东之一的DOC)、(11)
水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需提交1、2、4、5、6、7、9、10(投资股东之一的DOC)、11、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需按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令)及《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提供相应资料(详见第七条)
3、海务、机务主管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在船上兼职
4、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

注:

    1、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

2、设立客运、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还需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1)      交通部2001年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2)      交水发[2006]年646号文:《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50天(交通部为审批主体)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港口局为审批主体)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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