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5)
分项名称:
1.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
2.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备注:分项在办理地点、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方面有所不同,分项1纳入本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建设工程并联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运输管理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6)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审批权限: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二)审批内容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四)审批对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1.作业申请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
2.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1)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3.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2)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3)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填写完整、真实
2 有效期内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3 有效期内规划设计方案批文或者告知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4 含地形和轨道交通位置的1:500项目施工建筑总平面图(道路、管线需提交平、纵、剖面图)、基坑总平面图及分区筹划图 原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5 与轨道交通连通结合项目,提交结合部分的平、剖面图 原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6 建筑、基坑围护设计说明 原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7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查报审表或者磁浮安全保护区作业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涉及磁浮的,提交后者
8 含有轨道交通线路相对位置的项目施工总平面图 原件 3 纸质 1:500,蓝图必须有轨道交通位置
9 桩基图纸 原件 1 纸质及光盘 真实有效
10 桩基荷载沉降计算书 原件 1 纸质及光盘 真实有效
11 基坑围护设计建科委咨询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12 基坑围护设计送评方案 原件 1 纸质及光盘 真实有效
13 基坑围护图纸 原件 1 纸质及光盘 真实有效
14 地质勘察报告 原件 1 纸质及光盘 真实有效
15 施工方案(包括纵、剖面相对关系) 原件 1 纸质 适用管线、道路等非建筑类项目
3 纸质 适用管线、道路等非建筑类项目;涉及磁浮的
16 建设单位与申通地铁的相关设计施工配合协议;建设单位与申通集团或者下属建设、运营单位的相关会议纪要、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与轨道交通设施有接口的需提供
备注:因需要进行技术审查,请将材料1—6请打包在一起,材料7—16打包在一起。
2.申请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2 有效期内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3 有效期内规划设计方案批文或者告知承诺书;或者初步设计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来源合法有效
4 含地形和轨道交通位置的1:500项目施工建筑总平面图(道路、管线需提交平、纵、剖面图)、基坑总平面图及分区筹划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5 与轨道交通连通结合项目,提交结合部分的平、剖面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6 建筑、基坑围护设计说明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九、审批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分项1)。
接收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分项2)。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四 下午1:30—5:00(国定假日除外)
2.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一)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
1.业务描述
(1)收件:申请人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出具收件单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2)受理: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收件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市运管处;市运管处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技审材料(材料7~16)送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单位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回复材料是否齐全;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当日作出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受理联系单》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自收到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理告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运管处申请已受理。
(3)审批:
市运管处自收到受理告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开具并发送技术审查法定除外通知,并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技术审查工作开始。市运管处同步开具技术审查通知书,告知技术审查单位,同步开展项目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市运管处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2.适用情形: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由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并将材料交市运管处,市运管处向技术审查单位开具技术审查通知。市运管处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由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向申请人送达。
2.适用情形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办事流程示意图0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