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 ||||||||||||||||||||||||||||||||||||||||||||||||||||||||||||||||||||||||||||||||||||||||||||||||||||||||||||||||||||||||||||||||||||||||||||||||||||
|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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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2.申请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分项1)。 接收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分项2)。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四 下午1:30—5:00(国定假日除外) 2.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十五、办理方式 适用一般程序。 (一)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 1.业务描述 (1)收件:申请人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出具收件单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2)受理: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收件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市运管处;市运管处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技审材料(材料7~16)送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单位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回复材料是否齐全;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当日作出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受理联系单》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自收到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理告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运管处申请已受理。 (3)审批: 市运管处自收到受理告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开具并发送技术审查法定除外通知,并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技术审查工作开始。市运管处同步开具技术审查通知书,告知技术审查单位,同步开展项目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市运管处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2.适用情形: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由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并将材料交市运管处,市运管处向技术审查单位开具技术审查通知。市运管处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由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向申请人送达。 2.适用情形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其他类)。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
| 附件名称 | 描述信息 |
| 办事流程示意图08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