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
发布时间:[2011-02-10]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项目名称】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
【办理机构】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
1、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2、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3、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4、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登记证);
2、已取得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提交材料】
1、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流程五十九
【牌照发放】
1、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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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