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01-18]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0923)
分项名称: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包括新办和变更经营人名称)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变更(包括变更作业点、作业品种、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补证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注销
三、办理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上海港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审批权限:负责全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三)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后,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四)审批对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 复印件 1 纸质  
3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4 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5 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6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复印件 1 纸质  
7 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8 港口安全评价(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正本)和副本和变更、注销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9
登报遗失公告 复印件 1 纸质  
10
备注:
1.申请变更、注销的需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情况说明和依据。
2.申请补证需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登报遗失公告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审批事项分项1、2:20个工作日。
2.审批事项分项3、4: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事项分项1、4颁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证;
审批事项分项2颁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
审批事项分项4颁发注销通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通信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码头中心或者航务处审核;码头中心或者航务处经实地核查及书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港口局经书面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新办和变更港口经营人);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变更(包括变更作业点、作业品种、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
(二)补证、依申请注销
适用当场办结。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适用情形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补证;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注销。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办事流程示意图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