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01-17]   来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8)
分项名称:
1.新申请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2.延续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将设计方案送市航务管理处审查。市航务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作出同意、修改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修建或者设置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妥相应手续。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时通知市航务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可以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将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报市航务管理处备案。
2.《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3.《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
4.《内河通航水域桥梁警示标志》(JT376-1998)
5.《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2008)
6.《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区县航务管理所(署)。
2.审批权限:
市航务处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苏州河、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油墩港、淀山湖、龙泉港、赵家沟、罗蕴河、浦东运河(赵家沟—大治河)、金汇港、苏申外港线、苏申内港线、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虬江。
区县航务管理所(署)负责除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外本区、县内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二)审批内容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四)审批对象
在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的条件
1.主体要求:申请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
2.适用范围:市管内河航道,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吴淞江、淀浦河、川杨河、油墩港、淀山湖北航道、龙泉港(叶榭塘-龙泉港-新东海港)、赵家沟、罗蕴河、金汇港、大浦线、大芦线、苏申外港线、苏申内港线、平申线、杭申线、老杭申线、长湖申线、老长湖申线、虬江;上述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又称“区管内河航道”)按辖区划分由各区县航务管理所(署)负责沿跨内河航道建筑设施项目审批工作。
3.适用内容:在上述市管内河航道上申请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具体包括:(1)修建拦河闸坝;(2)修建或者设置码头、驳岸、护坡、滑道、涵洞、取(排)水口、趸船;(3)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者架设缆线、管道;(4)修建其他拦、临、跨(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
4.申请要求:一般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宜征询内河航道规划控制标准;一般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须办理内河航道沿跨建筑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手续。
5.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1)已取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已取得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上海城市坐标系统);
3)已取得由持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和立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和相关标志标牌设计图(标明相关的技术尺寸和内容)各一式二套;
4)已取得跨Ⅳ级及以上内河航道的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5)已取得设置于内河航道下建筑(构筑)物及设施主顶标高及工程范围内水深现状测量图;
6)需划示航道驳岸控制线的,还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段的1:2000测绘院地形图原件一式二套(并用铅笔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位置);
7)申请建设码头的,还须取得市交通港口局制发的《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证》;
8)根据项目建设性质,还应当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该项目的批文。
(二)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的条件
1.主体要求:申请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
2.适用范围:开放性水域港口航道,目前即黄浦江(吴淞口~巨潮港水域)航道。
3.适用内容:在上述航道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穿)河建筑物项目。
4.申请要求:应当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及时向市航务处申请进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许可。市航务处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报市交通港口局和交通运输部核备。
5.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与《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相同。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1.申请水上过河建筑设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规划控制标准征询
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变更
1
项目征询标准的来函(包括说明沿跨内河航道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位置、所在航道及使用岸线长度等)(纸质原件,一份)
原件
1
纸质报件
2
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3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4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上海城市坐标系统)(电子版,一份)
原件
1
电子报件
5
由持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和立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和相关标志、标牌设计图(标明相关的技术尺寸和内容)(纸质原件,一式两份)
原件
2
纸质报件
6
《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原件
1
纸质报件
跨Ⅳ级以上航道桥梁
7
项目所在地段1:2000的地形图(测绘院图纸原件)一式两份,并用铅笔标注建筑物位置。(纸质原件,一式两份)
原件
2
纸质、电子报件
划示驳岸控制线的,需提供地形图
8
按项目性质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该项目批文的复印件(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注:市航务处对跨国家航道上桥梁设计方案(含变更)进行初审,其最终审批权限为交通运输部。)

2.申请水下过河建筑设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规划控制标准征询 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变更
1 项目征询标准的来函(包括说明沿跨内河航道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位置、所在航道及使用岸线长度等) 原件 1 纸质报件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3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4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上海城市坐标系统) 原件 1 电子报件
5 由持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和立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和相关标志、标牌设计图(标明相关的技术尺寸和内容) 原件 2 纸质报件
6 建筑设施主顶标高及工程范围内水深测量图 原件 1 纸质报件
7 项目所在地段1:2000的地形图(测绘院图纸原件)一式两份,并用铅笔标注建筑物位置 原件 2 纸质、电子报件 划示驳岸控制线的,需提供地形图  
8 按项目性质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该项目批文的复印件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3.申请沿河建筑设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规划控制标准征询 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变更
1 项目征询标准的来函(包括说明沿跨内河航道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位置、所在航道及使用岸线长度等) 原件 1 纸质报件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3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4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上海城市坐标系统) 原件 1 电子报件
5 由持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和立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和相关标志、标牌设计图(标明相关的技术尺寸和内容) 原件 2 纸质报件
6 港口岸线使用证复印件(申请建设码头的)(纸质复印件,一份,签发机关是交通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报件
7 项目所在地段1:2000的地形图(测绘院图纸原件)一式两份,并用铅笔标注建筑物位置 原件 2 纸质、电子报件 划示驳岸控制线的,需提供地形图  
8 按项目性质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该项目批文 复印件 2 纸质报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行文批复,有效期按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应当办理延续。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30
(三)网上咨询
http:// www.smmsa.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smmsa @163.com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审计)室。
投诉受理地址: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五楼536室。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延续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航务处审核;市航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2.适用情形
本审批事项全部适用。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附件名称 描述信息
办事流程示意图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