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http://www.shanghaiport.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底楼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共查阅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已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为以下几类: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上海港建设规划进展和完成情况;

3、上海内河航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以及现有航道等级、工作进展等情况;

4、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的名称、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期限、责任部门;

5、本机关行政处罚的事项、法律法规依据、种类、主体、程序;

6、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

7、影响港航公共安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8、上海港主要经济指标;

9、本机关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定草案。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信息的网址:http://www.shanghaiport.gov.cn。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受理处或到本机关网站上申请查阅。该受理处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底楼,开放时间为:9:00—11:30,13:30—16:30(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63290077*2202、63296000。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中国交通报》、《航运交易公报》等行业报纸、杂志和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等行业网站公开信息;

2.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底楼,办公时间为: 9:00—11:30,13:30—16:30(周一到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63290077*2202、63296000,传真号码:63237413,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邮政编码:200002,电子邮箱地址:xxgk@gkj.shanghai.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http://www.shanghaiport.gov.cn)上下载电子版或者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上申请”上填写《申请表》,填妥后直接提交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3390991,63290077转监察室。电子邮箱:jyin@gkj.shanghai.gov.cn,

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监察室,邮编:20000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注:本机关受理申请的日期自申请人签收《登记回执》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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