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检查内容:
(1)教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学员对知识的掌握 程度;
(2)随机听课,检查教师的教案及教学情况,了解教师对培训纲要和培训教材的熟悉程度,掌握 教师的教学水平及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抽查学员的出勤情况和课堂纪律,检查考勤记录;
(4)培训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实操训练中实际消耗的器材和数量。
检查程序:
公开身份亮证执法、通知相对人检查内容、接受相对人咨询、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向相对人告知权利等程序。
双方权利义务:
检查人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学员的出勤 情况和课堂纪律;教师教学情况;培训设备使用、维护情况;上门查阅学员培训管理档案及其他资料 ;通过年审落实整改措施、保证船员培训的质量;向被检查者调取证据;要求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并有义务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加强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切实起到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作用;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受检人权利义务:要求检查者公开身份亮证执法,询问检查内容,陈述、申辩事实及申请复议和诉讼。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学员培训管理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复查询情况,提供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文件材料。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2]519号);
(3)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3]13号)。
(4)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4]1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13号);
(6)《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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