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通知
   

                    沪港安〔2003〕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2〕501号《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厅水字〔2003〕38号《关于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函》以及交通部厅水字[2003]14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履行港口管理的职能,确保危险货物在港口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现决定对涉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岸上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按交通部通知要求,在二○○三年,凡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人员均需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至二○○三年底,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储存有关的业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一)高级管理人员
  1.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拆、装箱等活动的企业负责人;
  2.港口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船舶代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4.货运代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5.企业危险货物业务、商务、库场、调度部门负责人员;
  6.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现场管理人员
  1.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拆、装箱等活动的管理人员;
  2. 港口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船舶代理企业的危险货物申报员;
  4.货运代理企业的危险货物申报员;
  5.水路危险货物集装箱站和堆场的装、拆箱检查员。
  (三)作业人员
  1. 装卸、搬运人员;
  2.拖、铲、吊司机;
  3.装、卸运输组件的人员;
  4.集装箱拆、装箱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0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操作技能基本知识。
  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培训课时、考试类型由中国港口协会指定公布。
  三、培训班类型
  根据不同人员层次的培训需要,培训班分为三个层次:
  1.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2.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班;
  3.作业人员培训班。
  四、培训班的组织工作
  根据交通部关于各省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组织工作管理的要求,市港口局人事处、安监处具体负责对上海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作业人员培训的组织、建档、发放上岗资格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由中国港口协会组织,市港口局协办;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由市港口局统一组织,中国港口协会协办;作业人员培训由市港口局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协办。
培训地点按“就近培训”的原则,拟在上海或附近地区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培训结业标准
  接受培训人员均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期的培训班考试;仍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六、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由交通主管部门颁发。中国港口协会负责培训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上岗资格证盖“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市港口局负责培训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证书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印章。
请各单位统计三个层次应训人员名单,于六月二十五日前报市港口局安监处,以便组织实施培训。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63212232
  传真:63391660
  联系人:范贵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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