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港口生产安全例会和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港安〔2003〕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能及时了解、掌握全市港航生产、安全信息,准确反映港航安全管理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建立港口生产安全例会和信息报告制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9月份起,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港、航运输生产安全例会。
  二、参加会议的单位主要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上海港引航管理站、上海市轮渡公司及有关区(县)水上安全交通主管部门。
  三、逢双月,请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逢单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请与会单位按以下内容准备书面材料:
  1、本单位上月的生产、安全情况。包括:货物(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吞吐量;危险品船舶进出港艘次、运载危险货物数量;引领船舶艘次、分类;客运流量、运能等。
  2、本行业上月运力变化情况。企业审批情况(企业变化数、企业总数、同比变化);运力审批情况(运力变化数、运力总数、同比变化)。
  3、上月专项整治检查的情况。所检查单位(码头、船舶)的数量;查处隐患、落实整改情况;参检人次(车次、巡逻艇艘次)等。
  4、报告辖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5、存在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6、需要通报的其它情况。
  五、对于重大事故、死亡以上大事故、3人伤及以上事故、危险品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港口局值班室。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63290077转5000;63391668;63210577(传真)。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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