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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安〔2003〕278号
本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2年第4号令《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令)的精神和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水运工程试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2〕401号)的要求,现就上海地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权限,市港口局负责上海地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的认定工作,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上海港质监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对照交通部4号令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进行自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申报乙、丙级资质的申请材料报送上海港质监站。
三、上海港质监站应原则上从上海地区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聘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于11月上旬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12月上旬前完成专家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港口局认定。
四、市港口局对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予以资质认定,并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不予以资质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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