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工作的通知

                    沪港安〔2003〕362号

   各有关单位: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要求各缔约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3年11月14日,交通部制定发布了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相关文件,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有效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确保在2004年7月1日按时履约。由于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最终需通过交通部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双重检查。如不能按时完成,涉外码头将被取消对外开放资格。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按《规则》要求,抓紧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一、基本情况
  根据《规则》要求,此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主要涉及港务集团下属14家企业的15个外贸公共码头和1个减载站,47家货主单位的47个外贸专用码头,以及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其中,主要涉及国际集装箱码头经营管理企业5家、散粮2家、矿石3家、原油(油料化工)20家、煤炭5家、国际客运1家和修造船厂17家。部分企业的港口设施状况对照《规则》的技术要求,还有明显的差距。
  二、工作职责
  1、市港口局职责
  ⑴ 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⑵ 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⑶ 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后续修订;
  ⑷ 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⑸ 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⑹ 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⑺ 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职责
  ⑴ 向市港口局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⑵ 配合市港口局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
  ⑶ 配合市港口局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
  ⑷ 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⑸ 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⑹ 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⑺ 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⑻ 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⑼ 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定保安计划、实施保安计划所发生的费用。
  三、工作机构及分工
  为全面推进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开展,市港口局组建了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
  上海港口设施保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港口局安监处,负责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工作(专家)组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以及海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制定、审核与批准以及组织保安演习等具体工作。
  按照“明确分工、协调推进”的原则,由国际港务集团负责集团内公共码头企业的相关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负责各货主码头企业相关工作。同时,市港口局委托工作(专家)组和交通部认可的保安组织协助进行上海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四、工作计划
  2003年12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有关人员,组织相关培训,做好宣传动员等前期准备工作;
  2004年1月,企业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向市港口局推荐港口设施保安员,提出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申请,并附详细的码头设施及保安、应急等规章制度、措施等资料。部分企业开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2004年2月,市港口局委托有资质的组织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报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交通部批准。企业则协助该组织进行保安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市港口局提出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申请;
  2004年3月,先期制定集装箱、散粮、矿石、原油(油料化工)、煤炭、国际客运码头企业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报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交通部批准。企业协助进行保安计划制定;
  2004年4月,制定其余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报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交通部批准。先期上报的企业则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按要求增加必要的保安措施,市港口局同时对这类码头企业进行检查;
  2004年5月,企业按保安计划全面落实保安措施,并向市港口局提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市港口局接受申请,经验证后签署意见上报交通部核发,并进一步组织检查,落实保安措施;
2004年6月,市港口局和各码头企业组织保安演练,并接受交通部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进一步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基础上,对企业内的责任进行分工和明确,落实到人,按工作计划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2、成立机构,配合实施
  根据《规则》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推荐确定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负责人担任港口设施保安员,并与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组成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范围内港口设施保安的相关工作,以配合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全面实施。
  3、加强检查,落实措施
  各企业要针对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投入相应的人力和财力,积极落实本企业《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提及的保安薄弱环节的整改建议和保安工作要求。及时组织演练,发现问题,不断调整和改进,确保码头企业顺利通过交通部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双重检查。

附件: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

  1、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培星(市港口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缪长宝(市港口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立身(港务集团副总裁)
  副组长:邵建和(上海港公安局局长)
  成 员:陈秀平(市港口局安监处处长)、郭臻亘(市港口局港监处处长)、杨建勇(市港口局航监处处长)、姚佩君(市港口局资源规划处处长)、甘涛(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主任)、亓明(港务集团安监部部长)。

  2、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陈秀平(市港口局安监处处长)
  副主任:徐琪荣(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副主任)
  亓 明(港务集团安监部部长)
  韩岐云(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

  3、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专家)组
  组 长:邵建和(上海港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 斌(市港口局安监处处长助理)
  韩岐云(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
  成 员:孙 勇(上海港公安局防范指导科科长)、徐解明(上海港公安局)、王爱学(上海港公安局)
  专 家:范贵根(市港口局安监处助理调研员)、徐琪荣(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副主任)、杨政(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营运处副处长)、陈伯卫(上海海事局危防处处长)、陈正华(上海港引航管理站站长)、任锦瀚(上海港口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技术顾问、高工)、丁国堂(港务集团生产业务部经理)

  联系方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安全监督处
  联系电话:63290077(总机),63212232(直线/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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