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换发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沪港航〔2005〕77号

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根据交通部2005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第1号)要求,我局从即日起受理本市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申请换证材料并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所需报送材料(一式2份)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包括申请表);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4、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数据交换(EDI)协议复印件,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

6、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上述材料中申请书、信息表和调查问卷可从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最新信息公开”栏目所登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第1号)下载

二、申请材料报送日期

2005年4月5日至22日,周一~五9:00~11:30,13:30~17:00。

三、申请材料报送地点

中山东一路13号海关大楼1楼,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业务受理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殷勤,63290077-5185;业务受理室电话:63290077-2201

 

二○○五年四月五日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