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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安〔2004〕39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从源头上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保障港口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确定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审批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以下称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本通知中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污染、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下称“市港口局”)统一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的审批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的审核工作。
四、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经市港口局批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五、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
㈡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㈣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六、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
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涉及具有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特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前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
未作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文说明情况。
七、申办程序
㈠新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人在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前(改建、扩建项目在立项前)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可直接从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中山东一路13号)领取或者从市港口局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上下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将《申请书》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
㈡市港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申办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㈢市港口局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码头、锚地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征询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八、经审批,市港口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填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填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九、申请人在取得《准予许可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建设项目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向市港口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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