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

服务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沪港法〔2004〕134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将对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审批要求及程序

㈠受理申办要求

2004年4月1日起,对在市区及各区(县)辖区内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受理部门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应对申请人进行事先告知。申请人对告知的内容已全面了解清楚,并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后,应向行政机关受理部门递交“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

受理分工

浦东、嘉定、闵行、宝山、青浦、金山、奉贤、松江、南汇区及崇明县等范围申请设立的,由所在区、县的有关部门受理;其余由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受理。

受理审批工作程序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及时报审批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许可的,到市港口局统一办理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二、加强事后监管

㈠市港口局受理审批部门、航务处及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受理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同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工作。在被许可人领取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对做出不实承诺、经核实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

㈡各部门要根据市审改办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研究贯彻措施,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同时,要将工作重心逐步移向动态市场,调整充实运政稽查力量,逐步建立高效有序的管理网络。

㈢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要求专业人员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港口局。

㈣市港口局各责任部门应全面掌握本通知实施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研究调整相关程序。

 

附件:

1.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告知承诺书

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工作流程

3.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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